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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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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关于CMMI认证补贴政策

为推动我市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加快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云计算、大数据、5G等产业发展,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软件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市外项目公开招标,对参与市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合同完成金额的2%给予奖励。如果已获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奖励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叠加给予2%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鼓励软件企业开展资质认证。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软件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名词解释见附件)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展示交流等服务。对平台购买IP、设计工具软件、测试与分析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合同和完税发票为依据),按照当年服务收入20%、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按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补助;企业参加工程流片项目,对同一流片项目工程流片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购买直接费用5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服务,给予实际购买服务费用55%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资助,享受与国内发明专利相同的奖励。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年度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单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芯片应用(包括整机/模块/方案公司等集成电路下游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按采购额的2%对采购方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型号芯片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继续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对于原创电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动漫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部作品在多个电视台多次播出只补贴1次,同一部作品在省级和国家级都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补贴1次。若该作品先在省级电视台播出,并按标准获得每分钟1500元的补贴,而后又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可按照国家级电视台补贴标准申请每分钟1000元的差额;系列作品只补贴1次。系列作品的认定以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为标准,即取得1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号即具备1次申报播出补贴的资格,一证一报,不得重复申请。每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2500元,在地区性院线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部作品多次重复播出的只补贴1次,按首次播出时长计算;同一部作品的系列作品可重复申报;同一部作品在地区性院线和全国性院线都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1次。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支持动漫游戏行业协会、企业在我市定期举办全国性的动漫游戏大型推介会、行业峰会、创业路演等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的,按其规模成效和支出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建设

进一步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推进“泉企上云”数字化工程

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

(一)组织实施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与纺织鞋服、建材、机械装备等传统产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本地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培育工业APP。推进工业APP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面向真实应用场景需求,培育工业技术软件化应用解决方案。对每个工业APP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服务支出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七、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软件、集成电路、动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区块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每个平台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八、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

(一)大数据服务补助。鼓励企业使用大数据标杆园区提供的解决方案、IT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使用标杆大数据园区提供的算力资源的租用服务(含资源服务、Saas服务等),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支持大数据企业快速成长,对入驻省级认定的大数据重点园区的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鼓励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我市大数据相关企业围绕数据存储、处理、分析、建模、可视化、安全等大数据核心业态,以及大数据和产业的融合发展,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建设。每年竞争性评选10至15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九、扶持5G产业发展

(一)支持发展5G技术创新中心。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或机构联合国家级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重点院校共同成立5G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0万元资助。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0万元资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支持5G应用示范推广。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建设,打造省级以上5G应用示范区。每年竞争性评选10至20个5G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培育引进5G专家人才。鼓励高校院所针对企业的技术需要和发展需要,结合企业技术攻关课题,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5G工程技术人才;建立泉州市5G专家库,为我市5G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按泉州市有关人才政策办理。

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超过本年度数字经济的补助资金总额时,实际的兑现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本措施的项目申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报条件与程序。措施中“新入选”“新列入”“新引进”“新取得”“新通过”“新设立”“新迁入”是指自本措施印发当年起开始计算。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负责解释。措施一、三、四、五、六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二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八、九由市数字办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七由市工信局、数字办按职责负责组织申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对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http://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zfxxgkml/srmzfxxgkml/ghjh/202201/t20220129_2693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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